根据《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批准,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两个方面。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重点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的“项目约束性规定”对主体工程选址(线)进行评价,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对无法避让的,应提出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建设方案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2条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相应的评价。如线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桥隧比例,山区输变电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础,城镇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设标准,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是否优化了建设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标准等。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建立在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和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是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缺失的进行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包括防治区划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等四部分。
防治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4.2条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因子进行分区。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工程施工原因
由于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原因造成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工期延期、施工场地布置的变化及施工工艺改变等情况。例如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堆土场、材料场、拌合站、对外道路,以及其他临时占地的变化将影响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变化。由于后期岩土勘察验坑实际与报告不符或者项目区地形改变等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和工艺发生改变,可能会造成项目占地面积发生变化。对于线型工程来说因施工工艺的变化经常会造成项目线路里程的变化,同时施工工艺的变化对挖填土石方量的影响也较大。在水土保持措施方面,由于主体工程施工布置的变化或施工工艺的变化,可能会造成表土剥离措施量的变化,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方案要求施工,往往是施工单位不注重对表土资源的保护,致使表土剥离措施未落实到位。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弃渣和取土点进行渣土消纳和取土,造成弃渣场或取土场数量和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措施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因此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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