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兼顾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1、学校校园环境安全,学校选址应远离危险场所。学生经常使用的地方如教学楼、教学设施、道路、卫生间,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宿舍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在易碎的和易滑的地方应张贴警示标志。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加强教职工安全管理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课程教育和应急安全演练,形成安全防护意识。4.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针对身体有特定、隐患疾病的学生和课外活动的专门管理和保护机制。5.建立与学生家长的互动机制,邀请学生家长参与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互动,获得理解和支持。6.建立处理意外伤害的应急计划。7.购买商业保险。这些日常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一个表现。湖南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律师推荐找源真所的熊主任。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
民办教育机构虽然不能完全与企业划等号,但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一些有益的方式方法也可以适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两大类型,两类教育机构在股份构成、治理结构、财税管理、分配方式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故在设计民办教育机构的股权激励模式时,首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教育机构的性质。民办教育机构留住优秀人才的根本原因在于,除了****对公办和民办教育一视同仁,民办教育机构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了情感留存、事业留存、待遇留存、**理念,政策的转变不会一蹴而就,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自身努力留住人才是完全有可能的。情感、事业、待遇都齐全。也许在目前,只有股权激励才是比较好的方式。这也是采取教育合规与风控的方式之一。湖南民办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
民办学校的教育合规与风控要注意1、给转让方(“卖方”)带来的风险:(1)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的风险,已经收取的转学费必须返还。(2)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或查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2、受让方(“买方”)面临的风险:如果违反法律“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那么受让方面临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购买的目的无法实现。从法律上来说,学校的发起人并没有改变,所以很多学校事务的处理都会面临很多障碍,处处受到约束。毕竟,赞助商的地位对私立学校来说至关重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规定举办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创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有两个以上创始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创始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75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如果民办学校成立,其责任将归属于民办学校。如果私立学校未能成立,其责任属于主办者。但第三人有权选择举办者或民办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这点有不懂的,可以找专业的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进行咨询。源真律所的熊主任从事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的工作有很多年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履行的四个程序:一是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二是财务清算;三是经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第四,审批机关的批准。这四个程序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立学校时,往往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学校收购等同于公司收购。部分投资者在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签署收购协议、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认为在收购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完全无视审批机关发起人的变更程序。虽然有投资者注意到保荐人程序的变化,但财务清算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一些瑕疵,如财务清算报告造假、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等。上述错误将导致学校的“收购”失去法律依据,即使“收购”成功,也将为未来的学校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的源真所提醒您:收购民办学校时要确保举办者变更程序合法有效。源真律师事务所的熊主任从事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很多年了。广州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教育合规与风控在办学过程中能规避很多问题。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
民办学校发起人的权益体现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关于民办学校停办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学费、及其他费用退还受教育者;(二)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学校终止,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立法原则,《公司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财产分配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重要领域。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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