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立法目的和意义看,《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1.1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建设位置、规模、设计标准、项目组成、项目占地壹叁移动土方量、取土(弃)场(排矸石、贮灰场、尾矿库)数量与规模、开竣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工程投资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
1.1.2项目区概况
简述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和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和林草覆盖等内容。
1.1.3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
设计深度为可研阶段,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当年或年。
1)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2)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第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3)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措施总体布局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前期的调查与勘测情况,以及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有机结合,措施等级、设计标准要逐项明确。要尽可能以柔性治理为主,植物措施优先,各项措施既要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又要便于施工,还要技术经济合理、可行。
在进行措施布局时,要重点做好对表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特别注意防洪排导工程与原地面的衔接,做好弃渣场、取土场等防护措施设计和稳定性分析,加强对施工期临时堆土、地表的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完成以后,绘制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先根据弃渣类型、弃渣量和地形条件,确定弃渣场型式(平地型、坡地型、临河型、沟道型、库区型)。其次,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第3.2.5条,满足第3.2.6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地形图测量和地质调查(或详勘),按《设计规范》进行防治工程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尽可能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根据气候条件和布设位置,确定措施品种,邻近城镇和交通要道等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尽可能采用园林式绿化,并提高建设标准。绘制植物措施平面布置图、断面配置图,确定植物措施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并进行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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