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依法组织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实现国土面积全覆盖,全面掌握全国、重点关注区域、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根据监测成果,全国水土流失面积271.0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不含港澳台地区)的28.3%。自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23.83万平方公里,总体减幅8.08%,平均每年减少近3万平方公里。同时,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呈现出高强度向低强度转化的趋势,中度、强烈、强烈和剧烈侵蚀面积均较2011年明显减少,实现了面积强度“双下降”、水蚀风蚀“双减少”,我国水土流失状况持续好转,生态环境整体向好态势得到进一步稳固。
措施总体布局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前期的调查与勘测情况,以及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有机结合,措施等级、设计标准要逐项明确。要尽可能以柔性治理为主,植物措施优先,各项措施既要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又要便于施工,还要技术经济合理、可行。
在进行措施布局时,要重点做好对表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特别注意防洪排导工程与原地面的衔接,做好弃渣场、取土场等防护措施设计和稳定性分析,加强对施工期临时堆土、地表的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完成以后,绘制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主要有措施体系、措施布局设计不合理两方面。因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编制,基础资料不齐备等因素导致报告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后期实施阶段往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设计人员对项目现场勘查的不够充分,对项目设计了解不够深入,或由于设计计算出现疏漏等,导致措施设计不合理。因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变更情况可能有表土剥离量发生变化、植物措施面积变化、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变化、弃渣场变化、取土场变化等。这些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或措施设计的变化,可能会使项目实际实施的措施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水土流失无法有效防治,影响水土保持效果。由此引发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需根据现场情况增加或减少水土保持措施种类、规模,调整措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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