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水土保持在开发建设项目中越来越重要。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基础条件, 在控制水土流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 但是在具体编制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从而严重限制了方案正常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设计发生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往往是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可研阶段,但随着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入,尤其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设计因为项目地点、规模、占地范围、平面布局等方面原因发生变更,可能造成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或工程规模变化、占地范围、线路里程增加等情况,会影响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与实际不相符或者失效,不能有效的防止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根据65号文件,下列变更因素均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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