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又称房屋质量检测,是对房屋质量及房屋结构进行检测,评估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的过程。
1、房屋完损检测之完好房
(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或者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此时,房屋可评为完好房。
2、房屋完损检测之基本完好房
(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的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标准;此时房屋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3、房屋完损检测之一般损坏房
(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的标准;此时,房屋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4、房屋完损检测之严重损坏房
(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2)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此时,房屋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5、房屋完损检测之危险房(即危房)
当房屋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时,应评定为危险房。评定标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检测内容:
1)建筑结构情况的检测与复核;
2)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情况的检测;
3)房屋主要结构材料强度的检测;
4)房屋损伤状况的检测;
5)房屋改造方案及未来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
6)不考虑地震作用下房屋结构安全性的分析与评定;
7)房屋结构抗震性能鉴定(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8)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02 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
1)为了解房屋结构安全状况而进行的检测:
2)因房屋修缮、使用功能变更及荷载变化等需进行检测,为设计提供依据;
3)包括结构检测和安全评估两部分,需进行结构计算分析;
4)现场检测包括对结构的现状(结构布置、损伤、变形、材料等)进行了解,为结构分析提供依据;
5)终需对结构的整体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检测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情况的检测与复核(没有图纸需进行测绘);
2)房屋主要结构材料强度的检测;
3)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情况的检测;
4)房屋损伤状况检测;
5)房屋改造方案及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
6)房屋结构安全性的分析与评定(考虑和不考虑地震作用下承载力验算);
7)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03 房屋损坏趋势检测监测
1)房屋因受相邻工程影响,为对房屋进行保护而进行的检测;
2)分施工前的检测、施工期间的监测和施工后的评估;
3)施工前一般进行完损检测,施工期间进行全过程的变形和损伤监测;
4)施工后对前期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对房屋质量进行复测,评估受损程度;
5)通过检测监测,一方面对房屋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检测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情况的调查(结构体系、及沉降缝等);
2)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情况的检测;
3)房屋损伤情况的检测(针对地铁、房屋通道等深基坑施工对房屋的影响);
4)相邻工程概况的调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5)分析房屋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沉降、倾斜及裂缝测点并测试其初始值(相邻工程施工前);
6)提出沉降、倾斜及裂缝监测报警值;
7)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04 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1)为解决某种问题(如局部损伤、质量纠纷、原因分析);
2)损伤检测、变形检测等是主要工作内容;
3)以定性分析为主,一般不做结构计算;
4)以完损等级规范为依据,分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危房。
05 危险房屋的检测鉴定
1)为确定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而进行的检测鉴定;
2)此种类型的检测鉴定较为少见;
3)一般如对房屋作出危房的鉴定结论,需进行评审;
4)经评审确定为危房时,一般需立即拆除。
06 灾后建筑物的安全检测与评估
1)在房屋受水灾、火灾及地震灾害后,为了解房屋受损程度及安全状况而进行的检测;
2)在检测中,先对灾害的程度进行调查,如暴雨系数、火灾温度场及地震震级及烈度等进行调查;
3)一般需对房屋受损后的结构状况进行计算分析。
07 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检测评估
1)包括一般历史保护建筑和文物建筑的检测评估;
2)需从历史保护的角度进行检测评估,与一般建筑的区别在于“保护”;
3)先需对保护类别、保护部位进行确认,对历史沿革进行调查;
4)历史建筑重在,重在保护性利用,检测更需细致,尽量挖掘潜能;
5)一般需对建筑、结构、机电等进行全面检测评估;
6)在现场充分检测的基础上,对结构性能进行评估,需结合历史的特点。
检测内容:
1)房屋历史沿革及修缮历史情况的调查;
2)房屋建筑结构情况的检测与复核;
3)房屋建筑特色及重点保护部位的调查(从方和历史房屋保护中心查阅相关资料);
4)房屋主要结构材料强度的检测;
5)房屋相对不均沉降趋势和倾斜情况的检测;
6)房屋的完损状况检测(重点保护部位及其他部位);
7)房屋修缮方案及未来使用荷载的调查;
8)房屋结构安全性的分析与评定;
9)房屋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10)对不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性要求的部位提出处理建议。
08 其他专项检测
1)不属于以上类型的检测,主要为专项委托内容的检测;
2)包括司法鉴定、保险公司委托的检测;
3)还包括其他专项检测,如材料检测、变形检测、渗水检测等某一项检测。
01 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02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03 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04 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
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05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
需要鉴定人员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
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
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06 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07 司法房屋安全鉴定
此类型多发生于民事纠纷,由法院给予委托,需要当事人双方给予共同配合鉴定检测工作,特别是对于现场检测工作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现场检测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
08 房屋抗震安全鉴定
受2008 年汶川地震对我国房屋的破坏造成的影响,近年来房屋抗震安全鉴定的比例逐年增加。
近两年各种关于抗震内容的修订规范陆续执行,足以对于抗震鉴定的重视度。
在鉴定过程中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占据很大的比例,对于结构性能和构造体系是鉴定查勘的关键。
、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八、构件危险性鉴定
地基基础: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砌砖结构构件:重点检查砌砖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砖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
木结构构件: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结构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混凝土结构构件: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钢结构构件: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九、μ与鉴定结论
μdf≥0.75,属D级
μds≥0.75,属D级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Psdm与鉴定结论
Psdm<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5%≤Psdm<17.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17.5%≤Psdm<6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65%≤Psdm,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一、符号规定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维护结构d级隶属度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十二、危房鉴定法规、规章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010—2002
《砌砖结构设计规范》G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005—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017—2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十三、鉴定人员规定
危房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
对于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有权另外聘请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十四、危房处理建议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有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十五、鉴定费
房屋所有人的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十六、危房治理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房,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部门有权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很多关于危房鉴定的知识,本文将针对农村危房鉴定知识展开,讲解农村危房鉴定程序与等级评定。
—— 五 · 鉴定评级 ——
1、对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对照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或《房屋完损等级标准(试行本)》及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或损坏等级。
2、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要抓住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两方面并结合房屋的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按判定的鉴定结论,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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