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不是危房,变形量是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房屋结构,依据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不同变形量,将危房鉴定为四个等级。以下为危房的判定情况:
D级危房鉴定评定方法
1.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1.2 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
1.3 其他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1.3.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完好房。
1.3.2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好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好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1.3.3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的,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1.3.4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的,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需要注意:如果房屋被评为D级危房,切忌不要继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一般为房管局),拆除重建。
鉴定方法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在以下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3、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4、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一、危房概念
危房,即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鉴定程序
受理委托→调查勘测→分析验算→评级定论→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三、危房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四、房屋的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五、构件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Td:危险构件
Fd:非危险构件
六、房屋结构类型划分
木结构
钢结构
砖木结构
砖石结构
砖混结构
钢混结构(含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等)
混合结构(含有上述两类以上的结构)
七、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八、构件危险性鉴定
地基基础: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砌砖结构构件:重点检查砌砖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砖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
木结构构件: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结构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混凝土结构构件: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钢结构构件: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九、μ与鉴定结论
μdf≥0.75,属D级
μds≥0.75,属D级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Psdm与鉴定结论
Psdm<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5%≤Psdm<17.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17.5%≤Psdm<6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65%≤Psdm,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一、符号规定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维护结构d级隶属度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十二、危房鉴定法规、规章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010—2002
《砌砖结构设计规范》G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005—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017—2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十三、鉴定人员规定
危房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
对于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有权另外聘请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十四、危房处理建议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有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十五、鉴定费
房屋所有人的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十六、危房治理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房,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部门有权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既有建筑物检测评定类型 ——
既有建筑物检测类型主要有:
① 房屋结构抗震性能鉴定与评估 ② 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 ③ 房屋损坏趋势检测监测 ④ 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⑤ 危险房屋的检测鉴定 ⑥ 灾后建筑物的安全检测与评估 ⑦ 历史建筑的综合检测评估 ⑧ 其他专项检测
房屋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选用不同类型的检测,检测内容、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相应检测规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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