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如果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中,必须重视环境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工程,必须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两个方面。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重点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的“项目约束性规定”对主体工程选址(线)进行评价,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对无法避让的,应提出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建设方案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2条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相应的评价。如线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桥隧比例,山区输变电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础,城镇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设标准,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是否优化了建设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标准等。
临时防护措施(包括表土保护)。
这部分内容是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容易被忽视的,也是防治施工期水土流失的关键。施工期产生的区域,及时采取拦挡、苫盖、排水、沉沙池和植草等措施进行防护,将区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降到程度。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安排
重点是明确各项措施的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尤其是临时措施的施工要及时,尽可能减少土地时间。取土场、弃土场、截排水工程等施工,要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不能影响主体工期,否则难以落实。
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关键一环,监测成果是落实防治责任的具体衡量标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核心是确定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和布设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主要有措施体系、措施布局设计不合理两方面。因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编制,基础资料不齐备等因素导致报告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后期实施阶段往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设计人员对项目现场勘查的不够充分,对项目设计了解不够深入,或由于设计计算出现疏漏等,导致措施设计不合理。因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变更情况可能有表土剥离量发生变化、植物措施面积变化、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变化、弃渣场变化、取土场变化等。这些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或措施设计的变化,可能会使项目实际实施的措施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水土流失无法有效防治,影响水土保持效果。由此引发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需根据现场情况增加或减少水土保持措施种类、规模,调整措施布局。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筑信规划设计研究院从事的包括有:建筑,装修,水电、空调、消防、智能化、高压电等安装工程,公路桥梁、通信,水利、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主要业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标底和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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