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重大变化
:一是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作了新规定,取消了直接影响区。二是对水土流失防治6 项指标作了调整,增加了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2 项指标;三是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由原来的12 章归并简化为8 章。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
1)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2)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第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3)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建立在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和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是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缺失的进行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包括防治区划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等四部分。
防治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4.2条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因子进行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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