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较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3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车以上相撞,各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此时,受害人是特指肇事车辆以外的*三人还是包括肇事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如果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原告起诉时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是否要追加被告?实体部分如何处理?
费根据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或者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
车辆承包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交给他人的表现。但是,车辆所有人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承包权,故其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购车未过户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在《合同法》施行前,一般认为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交付和过户登记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且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非以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车辆交付后,买方即成了所有权人,其对车辆的运行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就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