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经济律师 张承忠律师供应

    南山经济律师 张承忠律师供应

  • 2021-10-28 18:5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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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律师 常规的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企业的常见法律问题—— 法律咨询:在业务进行中,提供各种法律问题的解答服务 合同起草/审查:起草、审查企业发来的各种业务合同 发律师函:如果有债权债务的问题,发律师函 做方案:给企业做常见的制度方案(通常包括公司内部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大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主要就是做上面几件事。 除此之外,如果涉及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融资、股权激励),或者遇到案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基本都会单独计费,只不过通常会有一定折扣。 然后,南山经济律师,南山经济律师,南山经济律师,我还想聊聊我接触到的,从客户层面看到的企业法律顾问常见的我的一些问题。 律师服务,就选张承忠,用户的信赖之选,有需求可以来电咨询!南山经济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问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盐田经济律师在线咨询深圳找民事诉讼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房产是每一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几乎每个婚姻的裂变都会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往往是夫妻分割的主要财产,它浓缩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财富的积累,凝结着当事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辛苦和汗水。对于家庭中重要的财产,离婚房子该怎么分呢?本文就此为您列举了一些离婚房产问题,以及婚前一方按揭房婚后双方还贷离婚怎么分的情况。 一、离婚房产问题 离婚房产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能不能分,另一个就是怎么分的问题。 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则不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进行分割。夫妻可以协商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区别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由于提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诉时,合同通常是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以合同无实际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应由约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承忠致力于律师服务行业,欢迎您的来电!

    问律师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国家实行房屋买卖新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案号:(2010 )浙甬民二终字第514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76 辑(2011.2) 张承忠为您供应律师服务,有需求可以来电咨询!光明企业刑事报案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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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律师 高院指导案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南山经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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