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两年来,国家加大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的实施力度。大型热力、风力、水电、交通、矿山等工程,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水土保持验收。粘土矿、小煤矿、铁路、公路、输变电等小规模开发建设项目仍存在“重审批、轻验收”的不良现象。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认为水土保持工作已全部完成,生产建设不进行监督监测,技术评价和验收难度加大。大部分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才委托监理、监测、评价单位实施。从根本上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视评价单位的建议和意见,不愿意使用水土保持资金。很少有施工单位认为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后会“通过”合同,给技术评价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方案编制总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2.1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2明确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资料等。
2. 3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即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该标准为标准,执行中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说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
2.4论述方案编制的思想。
2.5说明方案编制的原则。
2.6确定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3、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总体布臵、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臵等情况。若有与其它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
措施总体布局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前期的调查与勘测情况,以及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有机结合,措施等级、设计标准要逐项明确。要尽可能以柔性治理为主,植物措施优先,各项措施既要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又要便于施工,还要技术经济合理、可行。
在进行措施布局时,要重点做好对表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特别注意防洪排导工程与原地面的衔接,做好弃渣场、取土场等防护措施设计和稳定性分析,加强对施工期临时堆土、地表的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完成以后,绘制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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