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方法6. 能量平衡分析法
能量平衡是以拟建项目为对象的能量平衡,包括各种能量的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消耗与有效利用及损失之间的数量平衡。能量平衡分析就是根据项目能量平衡的结果,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便明确项目能量利用效率,能量损失的大小、分布与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利于确定节能目标,寻找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增加比例超过10%,或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需单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增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部门应自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8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情况的项目,经节能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8个工作日。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十四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
节能审查部门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部门不能委托承担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节能评审机构要确保节能评审质量,对节能评审意见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对节能报告用能分析、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耗能设备、用能规模和主要能效指标作出评价,分析论证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节能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节能审查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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