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与功能指标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源选择
应选用能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用、荧光灯等。
电光源按其发光机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热辐射光源,二是气体放电光源。热辐射光源是利用物体加热辐射发光的原理制成的光源,如、卤钨灯(碘钨和溴钨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是利用气体放电时发光原理而制成的光源,如荧光灯、高(低)压汞灯(这里的高低是指气体发电时的气压)、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
通常,用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光源要求具有启点特性,因此常选用和能够启点的荧光灯。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切换实现应急照明时,可选用一般的荧光灯。用作疏散指示标志的电光源要求具有启点、常亮和便于维护等特性,通常选择。
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2.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2.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2.3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2.4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
2.5地面安装及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灯是消防通道等场所必备的应急灯具,是由消防部门监制的消防产品。意外断电时,消防应急照明灯自动点亮,通电时自动熄灭。在灯具内装有蓄电池,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给电池充电。消防应急指示灯主要作用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提供照明时为人员疏散、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应急照明。
1一般要求
1.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1.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1.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2,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2,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亮度与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1.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1.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1.3和1.4的要求。
1.6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7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1.8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1.9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安全使用方法与维护事项:
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此说明书,方可让灯具接上市电。
一般安装在楼梯间、通道、出口等醒目处,不允许露天安装。
此灯具主电源应进行单开关控制,不受其他灯具及家用电器的电源控制开关的影响。
灯具工作电压交流220V50Hz,请注意查看电源电压情况,如误接上380V三相电会烧毁灯具。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选择上是完全不一样的,不要以为只是照明就可以了,道路照明不能一味追求美观而忽视安全照度和透雾性,而景观照明灯具和光源的选择就要充分考虑节能和美观了,因为景观照明不需要那么高的照度,只要营造一个照明的特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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