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土保持法 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体现。水土保持方案可规范项目开发商的行为,预防 开发建设施工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关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问题,必须明确这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与监 督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可明 确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中应该履行的水土保持义务与法律责任。目前存在部分地区部门对此不太重视的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设计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变化,因此,导致项目前期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发生偏差,水土保持措施不能完全落实或者发挥作用让水土保持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下去。为了应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出现各种情况,水利部于2016年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即办水保﹝2016﹞65号文件。结合该规定,我们简要分析下引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原因。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设计发生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往往是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可研阶段,但随着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入,尤其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设计因为项目地点、规模、占地范围、平面布局等方面原因发生变更,可能造成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或工程规模变化、占地范围、线路里程增加等情况,会影响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与实际不相符或者失效,不能有效的防止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根据65号文件,下列变更因素均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铁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应以稳定可行的设计方案为基础,合理确定废渣场的选址,建立健全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有效控制了项目的位置,规模,措施和对废渣场的重大变化,并在后续设计中实施,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的水土保持监督,为该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理论依据。接受水土保持设施。在立验收的要求下,废渣场的选址和重大变化的减少将成为水土保持计划的重点和难点。
2.重大变更问题
2016年3月,水利部办公厅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制定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变更条例(试行)”。水土保持(自来水保护[2016]第65号),关于生产和建设。对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变化指标进行了量化,并提出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计划,以构成重大变化,并提交给水行政部门批准。
铁路工程占地分为占地和临时占地。性用地包括路基、站场、桥梁、隧道、改线道路等。临时用地包括取土场、弃土(渣)场、施工附件、施工生产生活区等土地。目前,施工道路用地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未纳入主要设计用地统计。水土保持方案用地仅根据经验估算。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土地利用指标没有量化,受区域经济、人口、交通等因素影响较大,实际土地利用规模较大。增加,导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数量不足,后期恢复效果不理想等水土流失问题,从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的角度来看,存在较大的隐患。
先,要充分整合区域水土保持方案,重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选择和选择中水土保持的合理性分析,明确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的制约因素。 工程建设应避免各种水土保持和其他限制或禁止该地区的开发建设;经过充分论证,当项目选址和选择无法避开敏感区域时,水土保持规划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优化施工过程,尽量减少干扰面和破坏面。项目建设。植被范围,有效控制可能的土壤侵蚀。
其次,强调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中引入生态恢复的概念。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加强生态自恢复,加强对工程覆盖区表土的剥离、保护和利用。加强施工过程中土石方调配,提高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率。
第三,不同地区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过程中的土壤侵蚀控制计划应完全符合新法确定的各种技术路线。水力侵蚀区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全面保护斜坡和渠道;在风蚀区,建立了种植树木和草坪,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了风沙固定保护体系;重力侵蚀区域注重径流排水,减坡和减载等措施,斜坡稳定支护,工程施工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应采取预防性保护,自然恢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并支持植物过滤带,减少土壤侵蚀造成的非点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干旱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止风蚀,建立降水和渗水设施,充分利用水资源。
根据原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的要求,新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保护计划。新法律第二十六条指出,生产建设单位未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或者其水土保持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可见,《新法》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相当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地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的地位、重要性和性生产建设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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