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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若是,其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