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团队的优势:
1、 团队为全国各地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熟悉各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 团队每年办理全国各地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3、 团队为保险公司的出庭律师,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4、 团队负责人担任交通事故案件诉前特邀调解员,熟悉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规则;
5、 团队熟悉交通事故流程和标准,能为客户提供为合理的时机,争取利益;
6、 团队熟悉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和思路,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
7、 十年交通事故团队,团队协作办案,制定交通事故流程化、标准化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客户都能利益化;
8、 团队透明、合理收费,拒绝中途收费。开创交通事故案件“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不应支持。理由:(1)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精神抚慰的功能;(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害,明确规定排除了精神损害;(3)《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据此,不论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是否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因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故都不应支持该请求;(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把疾赔偿金、赔偿金等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也就是考虑到与上述两个**解释对接的问题。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二条的规定,确定*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十八条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