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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小窍门!
新年伊始,相信很多会计在新年后个征期申报的时候,就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月度申报表不见了?是不用申报,还是系统又出问题了?
01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
税务局为了简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故而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季度申报。
大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查询纳税申报期限:
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的税种认定信息,“纳税期限”为“季”即为季度申报的。
本月*申报,等到4月申报季度的,申报期限为1月、4月、7月、10月。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其纳税期限对税额有较大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02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对税额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月报和季报对税款的影响。
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商业,1月份开8万,2月份开25万,3月份开7万,1季度总额40万,未开具(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如果按照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该季度需要交纳为400000/1.03*0.03=11650.49元;城建税为11650.49*7%=815.53元;教育费附加为11650.49*3%=349.5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1650.49*2%=233.01元;合计共需缴纳税款13048.元。
若调整为月度申报,1月、3月的月销售额均分别小于10万,不用交。2月月销售额大于10万,2月份应缴税额为250000/1.03*0.03=7281.55元,城建税为7281.55*7%=509.71元;教育费附加为7281.55*3%=218.4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为7281.55*2%=145.63元;合计共需缴纳税款8155.34元。
上述纳税对比,月度申报比季度申报4893.2元。
综上所述,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过30万元,其中有月份销售额不**过10万元可以免征,可以选择月度申报较为。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季报吗?能否改成月报?
03
申报期限的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三条规定: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季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变更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申报。但须注意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变更纳税期限需携带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情况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月申报。
【税收筹划】“小规模”按季申报,别忽视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会计是如何处理呢?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1月销售收入为5万元,2月销售收入为2万元,3月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一、按月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二、按季度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3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条件,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3)季度末计算企业所得税2000元(80000×10%×25%)。
借:所得税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
如果按月申报,1月缴纳1500元,2月免征600元,3月免征300元;季度合计缴纳1500元,免征合计900元。
如果按季度申报,缴纳为零,免征合计2400元。可见,按月申报比按季度申报出现多缴1500元。
因此,按季度申报时,每月只做计提的会计处理,不做缴纳或免征的会计处理,季度末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就将计提的合计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不符合免征条件时,按季度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
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53号)*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该单位**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注: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例: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减免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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