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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和企业的税务筹划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得:
1、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可以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的劳务派遣公司都采用差额征收方式。
招投标中“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负谁低?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招投标,那对于企业而言,“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哪计税方式较好呢?
1、一般计税方式
应缴=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缴=合同金额A/(1+3%)*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8.26%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所以:
(1)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进一步换算成为材料的进项税额(以13%税率为例):
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1)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其他方面筹划
在拆借资金筹划方面,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有非常多资金支撑,税负容易受到融资方式等影响。在投资业务筹划方面,必须要注意地区的选择,较好地享受当地的税收政策。在完税时间筹划方面,需要与建筑行业收入结算时间特点等相互结合,提高完税时间选择合理性。比如在结清时上缴,使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和改善。在选择完税时间时,企业可适当调整,实现对资金的有效使用。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也需要注意投资时机选择,在有较多销项税额时采购,增加抵扣额度,**理想的税费控制效果。
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较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十条规定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并向建设方开具。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个标准;
*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
建筑行业的财务小主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除此之外,身处建筑行业的小主们应该如何合理筹划?避免被老板误会多为公司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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