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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 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符合级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 震要求,不再进行*二级。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符合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 丙类建筑。
3 6 度时的各类建筑。
4 7 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223 分为四类,其抗震 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 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研究按不**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 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
地基基础的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 80kPa 和 100kPa;
2) 8 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本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置合适资源,保持立、公正、诚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依法从业、立公正从业、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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