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赔偿金或伤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费、器材、器具等费用、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的赔偿项目除*1项外还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丶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除*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责任认定按以前的规定处理,那么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是否出现矛盾?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这样的法律适用并不矛盾,并非《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人身损害所作的进一步解释,而《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即只要行为不是发生1987年1月1日之前,适用该**解释都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涉及利益调整,并非行为规范,因此,对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事故,对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处罚等应适用行为当时的行为规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标准,则适用新的利益调整标准,因为请求调整利益的时间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类案件原则上可不受理。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确有必要**处理的,可受理,但应严格控制。受理的条件是:肇事驾驶员是职务行为,且原告放弃对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请求,只告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情况。赔偿标准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致,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判决书中给原告留个余地:若肇事驾驶员不构成犯罪,则原告可以就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另行起诉。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因此,只要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已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就此作出判决,而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则该另行起诉不属于上述**解释*6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救,不得因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费用;救费用**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