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办理、稳外资方面,将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清单,扩大服务业的开放;二是建好开放平台,扩大自贸试验区的范围,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推动新的开放举措;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把外商投资法落实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外商长期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让外商愿意来、留得住、有发展。
外资办理所需资料:
根据《*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和资信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举措:
(1)跨境结算便利化: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结算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境贸易批准或备案文件,凭营业执照等资料信息即可办理跨境相关业务。境内银行可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结算业务。跨国企业集团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其需求在异地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集中收付业务。
(2)境内再投资便利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资本金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3)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4)取消外商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投资者将境内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再投资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资本金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以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并购存款账户或股权转让存款账户。
(5)便利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便利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接收资金,扩大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同名账户汇入的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汇入的资金不得购汇。
外贸外商外资办理更方便跨境投融资方面,6项措施涉及境内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外债登记管理、外汇账户开户、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等多个方面。新的措施推出后,上述领域将会出现怎样的变化?
以境内股权投资为例,改革前,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从2015年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是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的字样,那么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改革后,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的、合规的前提下,无论其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根据数据,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超过99%。
外资办理注意事项:
1、外国公司成立公司的营业范围,必须满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外国公司不得设立;
2、国外的资料必须做好完善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工作;
3、外国公司汇入外币,必须从外国公司国外的银行汇出、且自该外国公司的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出。
公司凭着团结,务实,敬业,奉献的企业精神,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拼搏和积开拓,在市场享有较高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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