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_大幅减轻企业税负_高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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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负谁低?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招投标,那对于企业而言,“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哪计税方式较好呢?
1、一般计税方式
应缴=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缴=合同金额A/(1+3%)*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8.26%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所以:
(1)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进一步换算成为材料的进项税额(以13%税率为例):
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1)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建筑行业
财务*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建筑业个税申报及筹划妙招!
1. 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建筑业全员全额征管是不现实的。
因此,建筑业的个税申报,基本都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种就不需要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有差异税务局可能没有办法来核实。
那有人会问:核定征收农民工怎么办?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来核定农民工的。
根据*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0号)规定:企业可以实行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保险费。
2. 对于工人数量不多的情况(如吊装等工程),尽量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与核定征收相比,缴纳的个税要少一点,工程作业所在务机关也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业中也是很常见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 直接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等风险。
2> 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并且每个月不**过10万免征。
3> 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
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注意:并不是说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其他方面筹划
在拆借资金筹划方面,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有非常多资金支撑,税负容易受到融资方式等影响。在投资业务筹划方面,必须要注意地区的选择,较好地享受当地的税收政策。在完税时间筹划方面,需要与建筑行业收入结算时间特点等相互结合,提高完税时间选择合理性。比如在结清时上缴,使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和改善。在选择完税时间时,企业可适当调整,实现对资金的有效使用。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也需要注意投资时机选择,在有较多销项税额时采购,增加抵扣额度,**理想的税费控制效果。
企业用水用电支付给甲方的成本,甲方往往不给开具。诸如此类的各种原因,导致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进项。如果依然按照销售额查账征收没有足额抵扣,甚至会出现对企业成本征税的情况。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采取申请简易计税征收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三种简易计税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目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的只有上述三种,其中有**和普适性的当属甲供工程项目,根据规定精神,税务机关要求对甲供工程的条件是放宽的,要求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该政策“应享尽享”,本身就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尽可能对企业简易征收。企业可与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据此提前作出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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