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两年来,国家加大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的实施力度。大型热力、风力、水电、交通、矿山等工程,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水土保持验收。粘土矿、小煤矿、铁路、公路、输变电等小规模开发建设项目仍存在“重审批、轻验收”的不良现象。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认为水土保持工作已全部完成,生产建设不进行监督监测,技术评价和验收难度加大。大部分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才委托监理、监测、评价单位实施。从根本上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视评价单位的建议和意见,不愿意使用水土保持资金。很少有施工单位认为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后会“通过”合同,给技术评价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分区措施布设
分区措施布设的关键是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型措施适用条件,进行单项措施典型布设,初步确定各单项措施布设的位置、类型、结构、工程量。
单项措施主要包括表土保护措施、拦(挡)渣工程、边坡防护工程、截排水工程、土地整治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防风固沙措施等。
根据《设计规范》,确定工程的等级、设计标准,通过水文及水力计算、稳定性分析,确定断面设计尺寸,绘制平面布置图、纵横断面图、细部结构图,计算工程量。在工程措施设计中,重要的是做好弃渣场地形地质勘察和防护措施设计。
1)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2)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第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3)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1.1.1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建设位置、规模、设计标准、项目组成、项目占地壹叁移动土方量、取土(弃)场(排矸石、贮灰场、尾矿库)数量与规模、开竣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工程投资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
1.1.2项目区概况
简述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和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和林草覆盖等内容。
1.1.3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
设计深度为可研阶段,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当年或年。
一级分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二级及其以区应结合工程布局和施工区逐级进行。
点性工程(如煤矿),
一般可以划分为工业场地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如进场道路、运矸道路)、施工便道防治区、临时占地防治区(如施工生产生活、施工料场等)、取土(料)场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供水工程防治区、供电工程防治区、风井场地防治区等。
线性工程(如高速公路),
一级防治区按地貌类型如黄土丘陵沟壑区、风沙区划分;二级区可以按工程组成划分为路基工程防护区(可细分为一般路基、挖方路基、填方路基)、桥隧工程防治区(可细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施工便道防治区、改移工程区、临时占地防治区(可细分施工生产生活、临时堆料场、搅拌站等)、取土(料)场防治区、弃土场防治区等。
防治分区结果应用文、图(防治分区框图)、表(防治分区划分表)说明,并注意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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