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优势:
1、每年办理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
2、保险公司出庭律师,熟悉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3、透明收费,合理收费;
4、可实行风险收费,先打官司,拿到钱再付律师费。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二条的规定,确定*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十八条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连环购车未过户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在《合同法》施行前,一般认为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交付和过户登记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且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非以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车辆交付后,买方即成了所有权人,其对车辆的运行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就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暂时无力承担时,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的,对于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雇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则应根据该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同样,若职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规定的“执行职务”,则应由该职员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若该行为并非《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或属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则应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若在车辆管理上存有瑕疵,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存有管理上的瑕疵,或者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则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