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储货物进仓
经海关批准,下列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航行船舶和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有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海关规定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汽车、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等;
按规定须提供许可而企业不能提供的货物,如易化学品、军民用化学品、废旧物资等;
申报进仓货物**经营范围的;
申报进仓货物**仓储能力的;
申报进口备料仓库的保税货物**企业年加工生产能力。
申请条件编辑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注册资本限额为200万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有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申请经营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许可
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
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为5000平方米
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依据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华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117号)
《*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33号)
《*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105号)
2004年*14号关于执行《*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各国对保税仓库货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
提交的文件编辑
《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
开户银行复印件
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复印件
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仓库管理制度
申请向**航行船舶、、**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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