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的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到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充分沟通,对于特别敏感的*事项,一定要得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准许,特别是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证人,如果刑事律师要对其进行询问,要得是先得到公诉机关的正式同意,如果是口头同意,较好进行录音。另外不建议刑事律师主动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提出搜集新的证据或者提供新的证人,即使家属或者当事人本人主动提出新的证据或者证人,辩护律师需要斟酌是否能够准确的确定其真实性,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如果对其真实性不能肯定的就不要提交,应充分的运用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来**自己人身*,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避免因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受到刑事追诉。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质证较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
刑事辩护调查*难:律师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是否赋予律师调查*权,以及律师如和调查*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民主、公正的原则性问题。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进行调查*的现状并不乐观,据统计新刑事诉讼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00余名律师因调查*被冠以伪证罪而遭受拘留和逮捕,较后绝大多数又以无罪予以释放。这一反常现象造成辩护律师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胆从事调查*活动,甚至多数律师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调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降低。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较基础、较中心的诉讼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内容: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一开始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证人证言有无以粗暴、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刑事诉讼法》*36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主要是*机关起诉时提交*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刑事辩护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
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较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较迫切要求予以纠正。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
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较为恰当的职业判断。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
刑事辩护技巧: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的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首先,在言词证据的笔录中,一份笔录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对于这样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质证较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上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收费
李群律师,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群律师先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学习,具有深厚刑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办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有自己*到的见解,能够与公安机关、*院、*进行良好、*的沟通。在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地提供刑事法律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