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管辖
《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共和国婚姻法》*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共和国民法通则》*六十三条*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七十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其中并没有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进行监护的职责。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给 付之诉,不属上述中的*(六)种情形。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当配偶对其遗弃或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当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较有甚者,在配偶起诉离婚后,若其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却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
庭审阶段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1]
王胜言律师团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件,并成功代理过多起在本地较有影响的案件,熟悉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疑难财产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办案过程中,王律师合法运用一切有效资源,能够采取*优的设计方案、*巧妙的思路,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大化,已得到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 王胜言律师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对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等法律及相关**解释有着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是对婚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婚前与婚后财产(按揭房屋、公司股权、等)以及共有财产及债务的分割问题有深的研究,曾参加大学“婚姻家庭实务与创新业务”高阶研修班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