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
计算概述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药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疾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7、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系数×赔偿年限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9、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连环购车未过户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在《合同法》施行前,一般认为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交付和过户登记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且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非以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车辆交付后,买方即成了所有权人,其对车辆的运行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就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救费用**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