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办理杭州地区交通事故案件,对杭州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非常熟悉,可来电咨询。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疾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全市两级在适用该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发现了很多新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给全市两级的民事法官带来很多困惑。为此,我庭在2004年9月组织召开全市民事审判*五次例会时收集、汇总了各基层法院对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2005年5月10日组织召开*六次例会,在*五次例会讨论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半年来的审判经验和对执法实践的切身体会,针对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论证,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劫或者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人、劫人或者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劫人或者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劫人或者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