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宇欣隆科技有限公司深耕软件产品著作权及软件测评,认证服务等业务,与国家相应及软件测评实验室深度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快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性的新作品的;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之后*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发表后*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品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该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行使其著作权。
北京金宇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国外的软硬件及集成服务;为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整套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
北京金宇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和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与国家相应职能部门及软件测评实验室深度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快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提供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测试、软件验收测试、软件性能测试、ISO认证等服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益求精的产品与服务,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信誉。欢迎各地代理商洽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