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离婚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起草民事起诉状,将离婚的对方列为被告,提出具体的离婚诉讼请求,包括:a、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b、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c、请求一方抚养双方共同的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等等。如果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三者导致感情破裂、对方有家庭行为,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律师会在诉状中写明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与法院沟通,确定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审。
在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开庭传票后,会确定一个开庭时间。考虑到法律的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出席,不能仅由律师一人全权代理出庭。开庭之前当事人应向单位有关部门事先请假,如有情况无法于当日出庭,应向代理律师说明,由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延期或改期审理。
开庭**日,离婚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确定开庭时的基本思路,与论辩主题,确定庭审过程的主要诉讼请求。
开庭时,离婚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宣读起诉书,提交代理词,主动与法官沟通,就离婚双方的事实原因阐明我方的意见。辩论过程中,应提示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律师提供补充的法律规定意见。
审理期间离婚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是否接受法院的调解或是否接受对方的条件并予以撤诉。
法院组织下的调解不同于双方的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自行的调解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而法院立案后的调解则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即具有《》的法律效力,不须再去办理。
如果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合好,决定不再离婚,那么当然会选择撤诉,破镜重圆!
领取判决书,就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商议。
判决的结果一般是决定法院是否同意离婚,是否采纳双方对分割财产的意见。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判。如判决结果与诉求差距较大,应分析原因,与当事人共同商议是否提出上诉请求,如提出上诉,需要仍委托离婚律师代理,应重新签订新的代理协议,收取二审代理的律师费用。
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军婚管辖
《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诉讼?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王胜言律师团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件,并成功代理过多起在本地较有影响的案件,熟悉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疑难财产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办案过程中,王律师合法运用一切有效资源,能够采取*优的设计方案、*巧妙的思路,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大化,已得到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 王胜言律师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对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等法律及相关**解释有着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是对婚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婚前与婚后财产(按揭房屋、公司股权、等)以及共有财产及债务的分割问题有深的研究,曾参加大学“婚姻家庭实务与创新业务”高阶研修班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