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之规定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仍在该单位任职;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的,原单位自递交申请后至公示结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我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扶持。港资全资企业递交申请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含)以上;递交申请后,因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五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五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资助基础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符合第十一条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对前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可按照局内流程报前海管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一)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二)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12010186号)和《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
(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资设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前海管理局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出资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开展对引导基金的财务及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对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等工作,委派人员列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查阅引导基金相关文件;
(四)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前海管理局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安排;
(五)协调各级产业部门,支持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发展,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为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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