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较短( 一般为3 个月),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设计、 安装、 运行阶段的问题不一定能马上暴露,加上验收监测频次有限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仍不尽完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非是此项工作的终结,而应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
验收监测不仅是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污染源达标情况的测试, 同时也是对“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等非测试工作的考核。
在具体实施时,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排放口是否规范化及是否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等内容十分重视,但也常常忽视一些必要的“ 软性 ” 内容。如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中的要求 ;项目建设中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审核意见和批复意见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 三同时 ” 制度 ;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验收监测评价时,既要评价排污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也要对其他如初步设计中污染防治设计指标和环评报告中有关指标加以考核和评价。对一些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环节, 也要引起重视,为**监督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标准。在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时,既要考核排气筒高度,也要考核允许排放速率,必要时还要考核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指标。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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