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 科技人员数量是按平均数计算的,但科技人员名单该怎么提供?有可能前两个月还在职的员工,年底就离职了,那名单应该怎么提供?
答:科技人员需要累计实际工作183天以上,科技人员名单提供可以按当年实际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并符合累计工作183天人员名单,离职员工符合的也可以算上。
Q8. 外观设计研发支出,有**,但加计扣除时被科技局评估不能被加计扣除,能否在申请高企时作为研发费?
答:外观设计是否能被视为研发项目,单纯的外观设计不建议列为研发项目,但如果外观设计过程中是采用了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具有实质性改进技术等可以被认为是研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归为研发费,企业需出具相应材料。
另外加计扣除的标准和认定标准不一样,项目被科技局评估不能被加计扣除,对申请高企时作为研发项目归集费用没影响。规划项目时将该**作为项目的其中一项成果即可,其对应的相关费用即可列入研发费。
Q15.A、B联合研发的,申请时由A发起的待授权的**,现在约定加上B公司的名字(或全部转给B公司),能算是B公司的科技成果?
答:可以算是B公司的科技成果,具体是合作研发还是*要B公司和A公司实际研发合作和协商,知识产权方面如果B公司申请高企,需要A公司出具关于放弃该**用于申报高企等声明。
Q9.科技人员是否有学历要求?支撑可以吗?
答:17年之前是有学历等方面要求的,而现在则已经取消,只要满足科技人员占比达到10%就可以申报,但是在评审的时候,科技人员的学历情况、是否对口,是评审时的一个反映企业技术水平的重要因素,建议企业在填报申报资料的时候同时附上科技人员的学历、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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