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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废弃物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税率;2.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税率;3.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税率。
【税收筹划】“小规模”按季申报,别忽视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会计是如何处理呢?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1月销售收入为5万元,2月销售收入为2万元,3月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一、按月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二、按季度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3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条件,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3)季度末计算企业所得税2000元(80000×10%×25%)。
借:所得税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
如果按月申报,1月缴纳1500元,2月免征600元,3月免征300元;季度合计缴纳1500元,免征合计900元。
如果按季度申报,缴纳为零,免征合计2400元。可见,按月申报比按季度申报出现多缴1500元。
因此,按季度申报时,每月只做计提的会计处理,不做缴纳或免征的会计处理,季度末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就将计提的合计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不符合免征条件时,按季度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本公告条至*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六条、*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税务筹划来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一年竟然能降税46万元!
新政实施前
我公司一直从事石材加工销售,由于每年销售额在400万元左右,因此目前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17%计算销项,但是由于石料的来源均是从当地个人收购而来,仅仅只能**个人的普通,每年光一项大约就缴纳68万元,税收负担非常重!
新政实施后
我公司会计看到了刚刚发布的财税〔2018〕33号,公司上下非常振奋,我们的会计估算了一下,今年五一新政实施后若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我们的客户几乎不需要抵扣,我们开具适用3%的征收率,按照以往年销售额400万元来框算,每年额只需要缴纳12万元左右就可以!
比较:
五一新政实施后转为小规模,一年竟然能够降税46万元左右!
新政的5个提示点
提示1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
提示2
若是你公司为服务业等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3
一般转为小规模,仅于按照《*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4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留抵,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库存成本。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5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不再区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其他500万元了。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政策参考二
《*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条例*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款*(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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