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11/65/EU附件I中的产品类别,即在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基础上新添入第8、9及11至其产品范围。即:
第8类:器械;
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仪器;
第11类:未涵盖在上述分类中的电子电气产品。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RoHS指令原则上将其范围扩展至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列于指令附件I)。此外,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亦包含在内。但是,为使新添入产品的制造企业符合要求,分别给予了这些产品(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一定的过渡期,即:
1. 监视和控制仪器(monitoring and control devices)、器械(medical devices)过渡期为3年(从2014年7月22日生效);
2. 体外器械(vitro medical devices)的过渡期为5年(从2016年7月22日生效);
3. 工业控制装置(industrial control appliances)为6年(从2019年7月22日生效)。
此外,还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产品提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指令不适用于:
1. 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设备,包括、品、用于的材料;
2. 航空的设备;
3. 设计、用于安装在其他类型的设备上(该设备并未涵盖在RoHS指令的范围内),并且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发挥作用、且只能替换同样设计的装置;
4.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5. 大型固定装置;
6. 装载人或物的交通工具,不包括未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车;
7.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8. 活性可植入式器械;
9. 用于由人员设计、更换和安装的,在固定场所使用,面向公众、商用、工业和住宅设备的太阳能发电的系统中使用的光电面板;
10. 仅用于研发的设备(对企业提供)。
管控物质
受管控的物质维持了原RoHS指令的原有六种,列于指令附件II中。具体为:
(1)铅 0.1%;
(2)汞0.1%;
(3)镉 0.01%;
(4)六价铬 0.1%;
(5)(PBB)0.1%;
(6)醚(PBDE)0.1%。
新指令中还明确了欧盟会将在3年后对此进行审核。
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事实上,电气电子产品在生产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铅等有害重金属。
设备和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体外诊断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工业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5.豁免机制 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和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长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长为5年; — 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长为7年。 6.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相关生产商应该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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