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内,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答: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仅要看项目区本身的土石方是否控制在范围内,还要看其外排水的含沙量是否造成淤积、冲刷等,施工扬尘是否完全得到控制,而且还要考虑项目建设后对地形、地表改变后水流改变(方向、大小等)对周边区域是否造成影响和危害。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对比?
答: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开发区如何进行水土保持工作?
开发区建设,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原则,结合地块功能,尽可能采取降水蓄渗措施,增加径流量和入渗量。一般情况下,区内应保持一定的绿地率,绿地应该分层次按照区块进行布置,向周边逐渐自然过渡。4按照区块确定防治目标的原则各类开发区一般会划定区内的绿化绿线、河道蓝线、文保紫线、基础设施黄线,作为控制用地范围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以此为骨架,又划分了规划编制单元(面积多为100hm2左右)、街区地块、基本地块(一般控制在1hm2左右)。
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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