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赔偿的项目有以下十一种类型,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1)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纠纷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5)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疾用具费;
(7)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工 伤 保 险 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有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机构或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等级的次月起,按照《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待遇。需要继续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期内的病假工资。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本案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本案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因重新申请劳动能力而被构成更高的等级,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待遇的,不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司法解释中认定的四种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