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审查义务是否明确
合同中的义务不明确,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条款的内容不明确、外延不恰当以及条款之间的搭配不当,关键用词模拟两可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对企业合同进行审查的过程就是对其义务进行明确化的过程。
(一)义务不明确的原因
义务不明确与思维习惯、知识体系有关,也与重视细心程度、约定采用的方式不得法等有关。首先是基本义务未约定而产生的不明确。例如,“如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这句话看似有用实则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因为就算没有写进合同,守约方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又如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交货,承揽方需承担总加工费的0.5%的违约金;定做方逾期支付加工费的,每逾期需承担所欠款项0.5%的违约金。”这看似没有问题,对双方也公平,但是对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并没有约定,造成事实上的逾期难以认定。因此,律师在审查该类合同时都要提醒合同主体将该条明确化。其次是文字表述或约定不当而产生的不明确。作者曾经代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买卖双方前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是,关于延迟交货违约金数额,一份合同约定为该批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日,另一份合同约定为该批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在法庭上,关于延迟交货违约金的数额,自然产生争议。后是对义务的约定过于简单,不能涵盖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处置条款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行为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引发义务不明确。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由乙方(卖家)负责运输,但没有约定装卸货由哪方负责,一旦在装卸货过程中发生货损,赔偿责任由哪方承担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明确义务的方法
首先,要明确违约责任的内容。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在合同中穷尽可能违约的具体情形以及构成具体损失的计算事项,如应将违约方可能造成损失的内容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等写进合同,将来发生纠纷才能依照约定承担责任。其次,要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具体是按损失的百分比来计算还是按日计算或者其他方式,必须予以明确。例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要明确利率多少。后,要增加必要的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主要是质量、标准、保证、资质证书、说明等。这些内容因为太多、太具体一般不便于在合同中直接表述,需要以附件的形式予以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如有附件,建议将附件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这样在签订合同时相当于将附件一并签订,且在签订合同时就将附件附在合同正文后面并加盖或者签字予以确认。
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仅有极少数例外。
例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即对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审查重视准备工作
一为“沟通”。要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