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法律咨询遵循步骤
1、登记询问人基本情况
对某些重大问题或案件的咨询,如询问人拒绝公开身份不同意登记的,律师可以不予解。
2、听取询问人陈述
2.1注意耐心弄清问题来龙去脉;
2.2关键情节和细节要作必要记录;
2.3听准问题的焦点、关键和实质。
3、注意观察询问人精神状态
对感情过激者要善于稳定其情绪,弄清其真实意图,找出问题症结所在。
4、审阅相关材料
注意询问人叙述有无有无依据,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无关联。
5、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有效的提问可以使叙述者省去不必要和重复的叙述,并叙述清楚问题的焦点所在。
6、综合分析
对了解到的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出具体问题实质,确定相关法律依据。
7、解
7.1要有针对性;
7.2要以法律为依据;
7.3用语要考虑到询问人接受水平;
7.4对案情清楚的解要内容具体可行;
7.5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劝说工作,不可激化矛盾。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在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关系为由,向起诉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没有完工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催告的有效方式及催告的合理期限。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例如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等,但是,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另一方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违法的,发包人可以合解除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为违法:(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给其他单位的;(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的。则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再承包出去,亦即合同义务的转让。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