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借贷纠纷管辖 货款纠纷

    青岛借贷纠纷管辖 货款纠纷

  • 2021-07-05 14:45 15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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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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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 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提交承受的文件,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受让人李**、裕依据《执行规定》
         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
    1、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
    请参阅:
    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
    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
    不需要。
    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
    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

    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采信。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第三人可否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并称为债权人的“两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前提。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均已到期。
    在该基础前提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代为求偿权无法实现。所以出如下三个条件:
    1、债权人只能在次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请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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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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