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办理杭州地区交通事故案件,对杭州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非常熟悉,可来电咨询。
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若是,其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机关组织调解时,只有驾驶员参加,达成协议后驾驶员未履行,车辆所有人也未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视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定。若车辆所有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则该协议有效。若车辆所有人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则视该协议签订时驾驶员的身份(是否为职务行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等,来确定协议是否对车辆所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若不能认定驾驶员系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则因赔偿义务人没有全部到场且未得到车辆所有人事后追认,该协议对车辆所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和被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