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当事人要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第91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需要当事人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义务等内容。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为了“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第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待证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核心是要“”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第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以来,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目前很多涉诉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将“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证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有利于群众树立正确的举证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解散公司诉讼
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