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团队的优势:
1、 团队为全国各地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熟悉各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 团队每年办理全国各地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3、 团队为保险公司的出庭律师,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4、 团队负责人担任交通事故案件诉前特邀调解员,熟悉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规则;
5、 团队熟悉交通事故流程和标准,能为客户提供为合理的时机,争取利益;
6、 团队熟悉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和思路,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
7、 十年交通事故团队,团队协作办案,制定交通事故流程化、标准化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客户都能利益化;
8、 团队透明、合理收费,拒绝中途收费。开创交通事故案件“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关通知机动车方向其交纳事故,然后逐笔支付给受害者或后,没有向受害人收集费收据或其他等凭据。后机动车方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已付**过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由,根据院与《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1日)*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预付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亦应当受理。)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事故受害人还是机关?如果是事故受害人,诉讼请求应以整个事故的赔偿费用为诉讼标的还是单对预付金额不服为诉讼标的?
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责任认定按以前的规定处理,那么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是否出现矛盾?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这样的法律适用并不矛盾,并非《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人身损害所作的进一步解释,而《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即只要行为不是发生1987年1月1日之前,适用该**解释都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涉及利益调整,并非行为规范,因此,对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事故,对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处罚等应适用行为当时的行为规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标准,则适用新的利益调整标准,因为请求调整利益的时间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救费用**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