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团队的优势:
1、 团队为全国各地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熟悉各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 团队每年办理全国各地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3、 团队为保险公司的出庭律师,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4、 团队负责人担任交通事故案件诉前特邀调解员,熟悉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规则;
5、 团队熟悉交通事故流程和标准,能为客户提供为合理的时机,争取利益;
6、 团队熟悉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和思路,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
7、 十年交通事故团队,团队协作办案,制定交通事故流程化、标准化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客户都能利益化;
8、 团队透明、合理收费,拒绝中途收费。开创交通事故案件“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三人追偿。赔偿人起诉安全**义务人的,应当将*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不可以。赔偿金是对赔偿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赔偿人不是已经的车辆所有人,而是其具有民事能力的近亲属。因为对于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也不存在对针对死者的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事实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因此,赔偿金是死者家属的财产,并非死者的遗产。
该类案件原则上可不受理。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确有必要**处理的,可受理,但应严格控制。受理的条件是:肇事驾驶员是职务行为,且原告放弃对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请求,只告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情况。赔偿标准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致,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判决书中给原告留个余地:若肇事驾驶员不构成犯罪,则原告可以就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另行起诉。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因此,只要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已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就此作出判决,而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则该另行起诉不属于上述**解释*6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