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法律事务。
*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简介
:本书是一部关于民营企业法律知识的指南,全书以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内容包括企业设立、劳动人事、合同管理、财税管理、经营管理、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信贷金融、公证仲裁、涉外经贸十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追赶委托代理权限。
*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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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费用低廉,可以满足不同法律需求群体的需要。私人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较为广泛和复杂,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普通居民,这个群体的范围广,服务需求也多样,但是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土地、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需要法律顾问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广泛的法律知识面。二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和个人资公司等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这个群体经济纠纷主要集中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法律服务的针对性较强。三是中小企业股东、私营企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公众人物,这个群体日常经济交往非常频繁,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是的,因此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需求也是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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