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2 、对客户业务经营上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
3、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4、参与或跟踪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出庭诉讼或仲裁;
6、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8、为客户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供相关信息;
9、定期上门服务;
10、提供信用帐户服务,进行资金;
11、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12、重大事务团队服务。
支付令的债务人异议及审查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的送达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确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应当考虑的因素
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与其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4)坚持《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此处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当作限缩性理解,即不仅仅是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理解为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相关凭证与钥匙)。
(5)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征收与房屋强制赎买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屋买卖在交付房屋与交付购买金时间间隔过长情况下的定价机制,以房屋实际交付时点确定的价格更为公平合理,即以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交付购买金更为适宜;而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更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的评估时点,也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此时的补偿决定书类似于以房换房的交割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义务自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始得固定;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认定其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