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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4 10:53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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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律师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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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费、疾赔偿金、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
    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肇事车辆上的乘客。若因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条的规定处理。若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则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二条的规定,确定*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十八条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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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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