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如发生事故后,驾驶员逃逸,机关未适用上述实施条例*92条的推定原则,而认定逃逸者负次要责任。而受害人要求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暂时无力承担时,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的,对于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雇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则应根据该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同样,若职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规定的“执行职务”,则应由该职员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若该行为并非《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或属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则应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若在车辆管理上存有瑕疵,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存有管理上的瑕疵,或者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则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